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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除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相關條文外,也下修罷免提案、連署門檻,通過門檻則改為同意票大於總選舉人的四分之一。

現行選罷法規定,罷免通過門檻為「雙二一制」,也就是投票率要超過總選舉人數的二分之一,同意票也要超過有效票的二分之一,遭質疑門檻過高。

三讀通過條文中,放寬各級選舉層級規定徵求連署期間,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由卅天改為六十天;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由廿天改為四十天;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代表、村里長則由十天改為廿天。

提案門檻部分,由現行條文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台中境外公司設立%以上,下修為一台中公司行號申請%;罷免案成案的連署人比例,也由現行選舉人總數的十三%,調整為十%。

罷免通過門檻,三讀條文明定,只要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過。

條文明定,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從事罷免活動宣傳;報紙及雜誌刊登罷免廣告時,需載明辦公文具刊登者姓名;罷免活動支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年度列舉扣除額;罷免案宣告成立卅天內若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投票。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在二讀時提出修正動議,認為罷免案只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但因民進黨團有異議,院會中進行表決後,僅十二人贊成、六十九人反對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最後仍保留四分之一門檻。

對於罷免是否需要最低門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靜電抽油煙機員李俊俋以自身為例指出,他以七萬票當選,若罷免無最低門檻,那麼只要一百人投票過半贊成,他就被罷免了,這樣合不合理?他說,授予的權力當然可以收回,但最重要的是要有民意基礎,所以罷免還是要有基本門檻。C03D28FDA75C99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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